1.尤伯罗斯作为奥运会的组织者,在其组织活动的过程中,表现出作为一个管理者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2.奥运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3.什么是组委会

4.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尤伯罗斯作为奥运会的组织者,在其组织活动的过程中,表现出作为一个管理者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奥运会的组织管理-奥运会的管理结构

管理者应具备的六大能力 :1、沟通能力。为了了解组织内部员工互动的状况,...还需要知道领导想要讲多长时间、以什么方式去讲以及领导想达到什么样的效.....

等等。

反正管理者不容易,我是干不了

奥运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 IOC) 于1894年6月23日成立,共有49个体育组织和12个国家的79名代表参加在巴黎举行的成立大会。国际奥委会总部设在瑞士洛桑。国际奥委会是一个非政府性、非盈利性和永久性的国际体育组织。它是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和决定有关奥林匹克运动问题的最高权力机关。 国际奥委会与其成员国或地区,以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相互承认。 国际奥委会宗旨是鼓励组织和发展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在奥林匹克思想指导下,鼓舞和领导体育运动,从而促进和加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保证按期举办奥运会。国际奥委会对每4年举办一次的奥运会拥有一切权力。从1924年开始又单独举行冬季奥运会,也是4年一次。 国际奥委会是依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的。宪章包括73项规则及其实施细目。国际奥委会是奥运会及其五环会徽的专管机构。 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的任务之一,是选定每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主席不参加申办奥运会的投票。 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委员以个人身分选入而不代表国家。1965年后当选的委员,年满72岁退休。由奥委会全体会议选出国际奥委会主席,任期8年。主席任期的延长期限只有4年。全体会议还要选出任期4年的4名副主席和6名委员,由他们与主席一起组成执行委员会。法语和英语是国际奥委会的两种官方工作语言,它还有另外四种工作语言:德语、西班牙语、俄语和阿拉伯语。现任主席雅克·罗格(比利时人,Jacques Rogge),2001年7月任职。国际奥委会委员是由奥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委员数目并不是固定的。 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的职能就像议会一样,它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国际奥委会委员是国际奥委会驻在委员所在国的使节,而不是委员所在国驻国际奥委会的代表。一个国家只能出一名奥委会委员,对于那些已组织过一次以上奥运会(冬季奥运会或夏委奥运会)的国家则不在此列,这样的国家可以出两名委员。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开4次执委会议。 2001年7月13日,国际奥委会在俄罗斯莫斯科召开了第112届全会。此次会议上,中国北京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的投票中胜出,获得2008年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权。 国际奥委会下设11个委员会:道德委员会、2000年委员会、协调委员会、药物委员会、奥林匹克教育和文化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环境委员会、人道主义事物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女子委员会、大众体育委员会和奥林匹克收藏家委员会。 截止1998年12月,国际奥委会共拥有200个成员国或地区。 出版物:《奥林匹克月刊》、《奥林匹克通讯》。 奥林匹克的会旗为白色,中间印有五个相互套连的圆环,即我们所说的奥林匹克环。五个环的颜色自左至右依次排列为蓝、黄、黑、绿、红(也可用单色绘制)。会旗的图案是根据顾拜旦1913年的构思设计的,1914年7月,在巴黎举行的庆祝奥林匹克运动恢复20周年的国际奥委会会议上,首次悬挂了按照顾拜旦的构思设计的会旗。在1920年举行的第7届奥运会会场上正式悬挂了印有五环图案的会旗。当时圆环的五种颜色被解释为象征五大洲:欧洲——天蓝色,亚洲——**,非洲——黑色,澳洲——草绿色,美洲——红色。后来,正式的解释是它们代表着参加国际奥委会所有国家国旗的颜色。1979年国际奥委会出版的《奥林匹克评论》(第四十期)强调,五个环的含义象征五大洲的团结,全世界的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比赛和友好的精神,在奥运会上相见。 1924年中国奥委会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1979年10月,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名古屋会议通过决议,11月26日起正式恢复对中国奥委会的承认,确认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为中国全国性委员会,设在台北的奥委会以“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留在国际奥委会内。目前,在国际奥委会中,中国奥委会和中国台北奥委会各有一名委员。1997年7月3日,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宣布香港将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奥运会。 历任国际奥委会主席—— 1894年至1896年:泽·维凯拉斯(希腊); 1896年至1925年:皮埃尔·德·顾拜旦(法国); 1925年至1942年:亨·德·巴耶-拉图尔(比利时); 1942年至1952年:西·埃德斯特隆(瑞典) (1942年至1946年任临时主席,1946年至1952年任主席); 1952年至1972年:艾·布伦戴奇(美国); 1972年至1980年;米·莫·基拉宁(爱尔兰); 1980年至2001年7月:胡·安·萨马兰奇(西班牙); 2001年7月起:雅克·罗格 (比利时)

什么是组委会

组委会是比赛举办方,授权的比赛管理机构,一般比赛举办方即出人成立组委会,负责比赛组织、协调、裁判管理等工作。

奥组委是奥运会主办国的国家奥委会主持成立的、专门负责奥运会组织工作的临时机构,简确奥运会组委会。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

第二条 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第三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四条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二) 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三) 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 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五) 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二)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三)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选举执行委员会;

(六)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及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并以简单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相等,由主席裁决。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兴奋剂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为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奥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奥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经200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奥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